南京律师-南京法律咨询在线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公司大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浏览量:4762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是原告A地某减速机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但被告不在原告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因原告公司属转制企业,遗留问题颇多,引起股东间纠纷。2007年1月,被告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十多人到原告公司闹事,强行拿走了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当日,被告于原告公司大门口张贴有其亲笔签名的通知,凡公司一切事情须经被告同意,需要盖章的直接找被告。同年3月,被告再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到原告公司抢走了公司总经理用车的车钥匙一套。原告经请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01123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