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法律咨询在线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雇工发生工伤 损失由发包商全部承担

浏览量:1827
 案情
2009年11月23日,贺某左手食指不慎在工作中被机械切掉,当即被送入医院救治,某建筑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贺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但要申报工伤,首先要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包工头李某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于是贺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月仲裁裁决贺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不服,因其注册地在平谷,据此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
一、工伤的认定范围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01123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