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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越、癸某重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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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诉人戊某以被告人戊越、癸某犯重婚罪为由向O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戊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癸某赔偿其调查癸某重婚犯罪事实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戊越辩称:自己确与癸某同居,但非以夫妻名义。被告人戊越的辩护人提出:戊越与他人非法同居时间较短,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癸某辩称:其未与戊越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相称。癸某表示愿意赔偿自诉人戊某的经济损失并向自诉人道歉。癸某的辩护人
上一条:
此案不宜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下一条:
戊清等人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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