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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浏览量:4197
基本情况案由:组织淫秽表演
被告人:戊某某,男,1943年6月6曰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系安徽省某歌舞团负责人。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0S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丙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S年7月25曰下午,在绍兴市某饭店歌舞厅内,被告人戊某某授意安徽省某歌舞团的两名女演员丁某某(1982年7月7曰出生)、己某某(1984年5月
上一条:
戊女帮助痴呆弟奸淫幼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下一条:
戊某犯故意伤害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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