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原告卢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将秦某的小说《秋海棠》改编创作成电视剧本,用于摄制电视连续剧及相关影视、音像产品。如果因剧情需要增加剧集,经被告书面认可后,按照本协议前面规定的标准增付原告酬金。协议签定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9集剧本初稿,被告按期支付了酬金。2003年,原告致函被告,谈了关于修改《秋海棠》剧本的想法。后被告与案外人须某签订将秦某小说《秋海棠》改编成电视剧本的委托创作协议,并以对剧本不能与原告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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