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法律咨询在线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后诉离婚,是否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浏览量:2969
【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乙某原系夫妻关系。200Z年8月,肖某和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诉至法院后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查,双方于200F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长年在外打工,家中并未购置房产及其他贵重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商定乙某的工资(月收入200A元)收入作为日常家庭开支,肖某的收入(月收入5000元)则作为家庭储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法院经过查证,肖某名下的多个帐户上仅留有36.96元,但从200L年9月起至200Z年4月,肖某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提出存款共计2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01123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