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法律咨询在线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张甲诉张乙,张丙继承纠纷

浏览量:3008
案情:
2014年5月18日,原被告的母亲黄某某去世,原被告父亲张某某已于1988年5月14日病故,没有遗嘱。原被告为分割遗产坐落于南通市XX路XX巷X栋X单元XXX号房屋及银行存款发生争议,被告张乙占有上述房屋,被告张丙持有上述存款存折及密码,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遗产。
案情分析:
1、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01123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