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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就是买卖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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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4月15日,A省C市装璜公司因承揽房屋装璜工程,急需一批装饰材料,经同业人员张某介绍,与B省某地区个体工商户李某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装璜公司购买李某高级三合板及木地板成品等价值23万元的装饰材料,质量按行业标准执行,交货期限为3日内一次交付,交货地点为需方仓库,付款期限为需方验收后当日付款12万元,余款11万元于交货后二个月内付清。李某依约于同3月30日履行了交货义务,装璜公司验收货物出据收货单,并给付李某 12万元货款,后装璜公司未按期给付第二期货款,李某及时索要未果。2002年4月18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装璜公司11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李某提交的证据是:2001年3月30日装璜公司的收货条,2002年9月21日的B省某地区至A省C市的长途汽车票及2001年1月26日李某在A省C 市的住宿发票,以证明其债权及多次主张权利的事实。审理中,装璜公司认可欠李某货款的事实,但否认李某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其主张权利,认为李某已丧失了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功能: 

一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二是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是制裁违约方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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