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法律咨询在线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7种情形

浏览量:4337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01123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