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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公司向其赔偿股票期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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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公司向张某发出《转正及薪酬调整通知》载明:公司将授予您股票期权20万股。如您能在接下来仍然保持业绩达标,公司还将授予您股票期权20万股。当月,张某与L教育集团签署《股份期权授予通知》,L教育集团以每股行权价格0.10美元授予张某期权项下的普通股20万股。之后张某业绩达标,其再次与L教育集团签署《股份期权授予通知》,L教育集团以每股行权价格0.15美元授予张某期权项下的普通股20万股。后因为张某与K公司发生纠纷,其诉请K公司向其交付L教育集团40万股股票,或者赔偿其股票期权损失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K公司被认定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是K公司既非《股份期权授予通知》的签署方,也非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L教育集团才是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因此,张某请求K公司向其交付L教育集团股票的主张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就张某请求K公司向其赔偿因无法行权导致的期权损失,张某能否基于《股份期权授予通知》及其项下相关文件兑现相应的期权,尚需其先行向期权授予主体L教育集团主张方可确定。


因此,在本案中对张某主张K公司向其赔偿股票期权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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