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高危作业环境下工作受到伤害,公司判赔4万余元。某热电公司职工在下阀井作业时发生缺氧窒息,好心人王某及时施救,但王某也因窒息昏倒,后经救治恢复。王某遂起诉某热电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法院审理认为,某热电公司作业环境严重缺氧客观上造成了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损害。
虽然本案的加害行为非“人为”所致,但危险作业环境仍属加害行为的一种形式,故王某的权益损害与某热电公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判决某热电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危险环境作业时,应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不仅须向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责任,还须向其他受到损害的相关方承担侵权责任。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5292号-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