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的右手因工受伤,造成六级伤残,公司没有支付住院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终结后,B公司为其安排了其他工作岗位,但丁女士手疼难耐,无法正常工作,便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却拒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丁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B公司支付丁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31.15万元。B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B公司称,丁某工伤治疗终结上班后,公司为其调整岗位为过磅员,该工作不存在导致手疼的可能,公司为丁某安排适应工作,丁某不存在失业的可能,但丁某放弃企业为其安排的符合其条件的工作,故不得以此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丁某辩称,B公司为自己调整的工作都需要右手操作,自己完成工作十分吃力,手疼难忍,才被迫辞职。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作为B公司员工,因工伤构成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丁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判决B公司支付丁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3516元、住院护理费2843.14元、经济补偿金137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516.75元,以上合计29960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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