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入职A公司保安工作。高某因少发工资与其部门主管沟通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A公司向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你在7月7日中午当班中外出喝酒,并在醉酒状态下寻衅滋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纪律,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员工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公司现定于9月1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于9月18日之前到A公司办公室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裁决A公司支付高某赔偿金。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以高某当班中外出喝酒,并在醉酒状态下寻衅滋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纪律,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管理条例》而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管理条例》已公示或告知高某,该《员工管理条例》不能成为A公司解除与高某劳动关系的依据,A公司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A公司支付高某赔偿金。A公司不服该判决,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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