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就业规则》《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就业规则》和《员工守则》规定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并将此类行为作为解雇事由之一。合同期间,陆某和同事互相多次代刷卡,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陆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了员工代替他人刷卡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代替他人刷卡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对陆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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