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是劳资双方用的最多的合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根据需要商定,无最长和最短时间限制,但有终止时间。如,一年或三年等等。但用人单位应根据用工情况注意有关部门的特殊规定,如原劳动部于1995年下文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对此,用人单位应予遵守。
对用人单位来说,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常年性工作,为保持该岗位工作的连续与稳定,应考虑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于一般性的工作,因替代性较强,为保持用工的灵活性,则适宜签订较短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如为保持职业和收入的稳定性,则应考虑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之,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由劳资双方根据需要协商确定,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政府不予干涉。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也不是用人单位的“包袱”。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误解,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一旦签订此种合同,劳动合同就无终止期限,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终止时间,也并非不能解除,而是在没有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出现了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如劳动已达退休年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等,则劳动合同终止,或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必将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包袱”,劳动者也不能将此种合同当成“护身符”。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技术性强、保密性高的稳定性工作岗位,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劳动者长期稳定地钻研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此处所指的连续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劳动者曾离开过该用人单位,而不论离开时间的长短,那么应从重新回到该用人单位之日起连续工作满十年,离开之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情形用人单位应予重视,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在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者实际上已取得了在该劳动合同到期后,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在该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用人单位行使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因此,用人单位在连续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对此应慎重考虑。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应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除非用人单位有意为之,否则不应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在用人自主权上出现被动。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任务开始之日,即为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之时;工作任务完成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时。此种劳动合同通常适用于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如完成某项科研任务、制作一批冬装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如领取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与此同时,劳动者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的终止条件,也即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为合同终止的时间。虽然一些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无法具体确定,但通常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较短,只要能完成工作任务,说明劳动者就能胜任工作。因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此种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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