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法律咨询在线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无诉讼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22/7/5 19:19:49    浏览量:5299
【案情简介】
A市某某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诉A市某区某某武术学校(以下简称武校)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经A市某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承担付款责任,崔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发现:法院一审工程鉴定报告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武校被注销,无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分析
因此武校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庭审提出新的证据:
一、原被告关于零星辅助工程、办公楼,传达室、沿街门市楼等工程量,工程固定价格协议书证据
(二)鉴定报告关于院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01123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