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法律咨询在线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南京并购律师,私人律师服务,南京企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5 17:12:00    浏览量:4682

【案情】

    2001年2月9日,G公司、F公司及K公司签订合同和章程;设立H公司。根据三方签订的舍同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l4∞万4,由G公司出资7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F公司出资4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K公司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其中K公司的出资额由G公司和F公司按其各自占注册资本相应比例代为垫付,并与各方出资同期缴付。同月,H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2002年9月7日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01123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