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超越职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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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王某、张某原系被告公司股东。被告上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12条第(四)项规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收益分配权,公司解散时,按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2015年3月25日,被告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净资产转让及其它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了同意委托拍卖公司向社会公开拍卖转让公司净资产(包括所有股权)及转让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其中转让方案第十一条规定:拍卖所得除支付处理资产期间费用和退还股本金外,全体股东均额作为安置费处理。此后,被告委托绍兴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公司的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