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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在本单位门口猝死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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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6日凌晨6:30时,原告黄某的丈夫王某在被告东阳纸业公司的门口因疲劳过度突然倒地,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死者生前系被告东阳纸业公司的门卫职工,与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事发后,原告根据劳动法向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死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认定王某突然倒地猝死为:视同工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东阳纸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72690元。
一、工伤认定时间是否有限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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