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法律咨询在线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南京担保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网

浏览量:2023

    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01123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