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法律咨询在线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南京抵押担保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网,免费法律在线咨询

浏览量:1976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0112374号-1